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(摘录)
(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)
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、新闻广播电视、出版发行事业、图书馆、博物馆、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,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。国家保护名胜古迹、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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