附件一:
陇南师专陇南历史博物馆文物复制合同
甲方: 岐山县青铜文物复仿制品有限公司 乙方: 陇南师专陇南历史博物馆
交接地点: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
一、复制内容:
1、甲方 岐山县青铜文物复仿制品有限公司 为乙方 陇南师专陇南历史博物馆 复制青铜器文物 8 件(清单附后)。
2、乙方 陇南师专陇南历史博物馆 给甲方 岐山县青铜文物复仿制品有限公司 支付复制费(大写) 元(¥: )。
二、基本要求:
1、乙方必须及时为甲方提供复制文物的详细信息资料(图片、说明、尺寸等)。
2、甲方必须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文物信息资料(图片、说明、尺寸等)进行复制,不得随意变更。
3、乙方要求,所有青铜器复制品均为高仿品——铜质材料。
4、乙方要求,所有复制品要造型逼真,酷似原物,准确无误,工艺精湛,器物美观。
5、甲方必须按乙方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复制任务。
6、甲方工期为 天,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天内完工,
即 年 月 日,完工后5日内交付。
三、交付方式:
1、甲方按双方合同书中协定的交付日期,负责将本批青铜器复制品运送至乙方。
2、乙方组建由校外专家、校内成员和主管领导组成的专家团队,对甲方复制的文物进行逐一鉴定。
3、校外专家全面负责复制文物的品相、质地、规格等基本信息的鉴定;校内成员协助校外专家,主要负责复制文物数量的清点、填写清单、拍照建档等;主管领导全面负责整个运作过程的合理性、有序性和严密性。
4、乙方聘请的校外专家要对复制文物出具相关鉴定证明,与复制文物清单一起附复制合同后。
5、鉴定结束,确认复制文物的数目、真伪和其他相关信息后,乙方专家组在复制文物清单上签字(签字顺序为:校外专家、校内成员、主管领导),完成交接手续。
四、付款方式:
1、乙方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首先向甲方预付50%款额。
2、复制的文物运送至乙方单位,经专家组鉴定确认数量、品相、质地等信息无误后,10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余款。
3、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全额正式税务发票。
4、甲方账户信息:
单位: 岐山县青铜器文物复仿制品有限公司 ;开户行: 中国银行岐山县支行凤鸣分理处 ;户名: 账号: 103202301384 。
五、合同事宜:
1、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,一方如有违约,对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,并视情节赔偿对方25%至30%违约金。
2、本合同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甲方 岐山县青铜文物复仿制品有限公司 (签章)代表签字
签署时间 年 月 日,
签署地点
乙方 陇南师专陇南历史博物馆 (签章)代表签字
签署时间 年 月 日
签署地点
附件二:陇南师专陇南历史博物馆接收文物(复制品)清单
序号 |
名称 |
年代 |
尺寸 |
质地 |
铭文 |
收藏单位 |
数量(件) |
价格 (元) |
1 |
垂鳞纹秦公鼎 |
春秋早期 |
通高31.5,口径31厘米 |
青铜 |
秦公作铸用鼎 |
甘肃省博物馆 |
1 |
|
2 |
垂鳞纹秦公鼎 |
春秋早期 |
通高37.5,口径38.5厘米 |
青铜 |
秦公作铸用鼎 |
甘肃省博物馆 |
1 |
|
3 |
垂鳞纹秦公鼎 |
春秋早期 |
通高41,口径40厘米 |
青铜 |
秦公作铸用鼎 |
甘肃省博物馆 |
1 |
|
4 |
窃曲纹秦公鼎 |
春秋早期 |
通高24.2,口径24.2厘米 |
青铜 |
秦公作宝用鼎 |
甘肃省博物馆 |
1 |
|
5 |
窃曲纹秦公鼎 |
春秋早期 |
通高38.5,口径37.8厘米 |
青铜 |
秦公作铸用鼎 |
甘肃省博物馆 |
1 |
|
6 |
交龙纹方壶 |
春秋早期 |
通高50.8,腹宽29厘米 |
青铜 |
(无铭) |
上海博物馆 |
1 |
|
7 |
瓦棱纹秦公簋 |
春秋早期 |
通高23.9,口径18.6厘米 |
青铜 |
秦公作宝簋 |
上海博物馆 |
1 |
|
8 |
瓦棱纹秦公簋 |
春秋早期 |
通高23.5,口径18.8厘米 |
青铜 |
秦公作宝簋 |
上海博物馆 |
1 |
|
合计 |
8 |
甲方: 岐山县青铜文物复仿制品有限公司 (签章)
代表 (签章)
时间: 年 月 日
乙方: 陇南师专陇南历史博物馆 (签章)
乙方专家组:
校外专家: (签章)
校内成员: (签章)
主管领导: (签章)
时间: 年 月 日
附件三:
陇南师专陇南历史博物馆文物(复制品)
鉴定证明
鉴定专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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